(2016)粤0608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利卫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卫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194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代理人符泽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利卫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152X。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卫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伟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