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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75号原告:魏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