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075号原告:魏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