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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诉梁文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梁文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979号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法定代表人高玉杰,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兆凤,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代理人赵旋,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梁文强,男,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诉被告梁文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主动交纳了取暖费用,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