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陈禄申请尤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禄,郭建飞,尤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177号申请执行人陈禄,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郭建飞,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尤志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身份证号:×××。我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建飞借原告陈禄30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尤志军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30日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元,剩余部分从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现金1500元。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4)乌民初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还款,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轲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代理审判员 郑 玉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