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元金与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金,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696号原告王元金,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斌,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元金与被告重庆如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王元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