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疆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疆敏,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再审申请人杨疆敏因诉邢台县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终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疆敏申请再审称,其因申请重新作伤情鉴定,邢台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有邢台市桥西区法院76号判决书证明),使其合法权益无法主张,要求邢台县公安局对其11万多元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疆敏诉讼请求为邢台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其重新作法医鉴定,请求判令邢台县公安局赔偿其11多万元损失。该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杨疆敏已在其诉邢台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一并提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邢行终字第299号行政判决予以认定,再审申请人杨疆敏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杨疆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疆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