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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实验中学与吕建梅、杨朋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实验中学,吕建梅,杨朋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97号之一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猛,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梅,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朋生,男,汉族,农村居民。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与被告吕建梅、杨朋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于合龙于2016年8月2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