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实验中学与吕建梅、杨朋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实验中学,吕建梅,杨朋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797号之一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猛,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建梅,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朋生,男,汉族,农村居民。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与被告吕建梅、杨朋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于合龙于2016年8月2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聊城市实验中学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