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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邓德伟与肖俊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伟,肖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邓德伟,男,生于1978年7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肖俊东,男,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德伟与被执行人肖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俊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俊东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邓德伟偿还借款5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肖俊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俊东在金融部门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持有信息及工商注册登记,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邓德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俊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俊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邓德伟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