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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树洞与盛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洞,盛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1404号原告张树洞,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盛刚,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树洞诉被告盛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树洞诉称,2014年年底,原告承包被告家中水电。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2000元安装费,并于2016年2月7日以短信的方式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手机短信。被告盛刚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原告承包被告家中水电安装,后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2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付款,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发送一条手机短信,短信载明:“我用信息给你打条欠条今欠按电费用贰仟元。小写2000元,欠款盛刚,2016年,2,7号”。后原告多次发短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31张手机短信照片刻制成的光盘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给被告安装水电,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2000元并用短信的方式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盛刚应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清偿所欠款项。因此,原告张树洞要求被告盛刚支付2000元水电安装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树洞2000元水电安装款。如未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盛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岩松审 判 员  龚云峰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嫔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