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云峰酒楼与被执行人抚松县云峰酒楼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抚松镇云峰酒楼,抚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云峰酒楼,住所地:抚松县。经营者姓名黄霞,女,汉族,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悦悦,抚松县抚松镇云峰酒楼经理。被执行人抚松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云峰酒楼与被执行人抚松县云峰酒楼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现付餐费6,292.00元;2、其余欠款于两年内还清。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