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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与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98号之二原告: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金贸西路B二区诚田花园A栋ED室。法定代表人魏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羊临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栋,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夏发红。原告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314-2号保全裁定,裁定:一、查封被告王栋、夏发红共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朐县朐山路4269号6幢4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19624号];二、查封被告王栋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和鲁G的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栋名下的车牌号为鲁V和鲁G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庆伟审 判 员  孙 菁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