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催32号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毛庄村。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金华。申报人: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冯圈村。法定代表人:蒿敬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梅。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36379338、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慈溪市精得利文具厂、收款人宁波裕欣进出口有限公司、持票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出票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5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戎 波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