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楚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8880-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社区小东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楚清,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7985-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东路***号(台州交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林楚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楚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4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楚清与陈珠菊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塔苑社居管驿小区5幢1单元1502室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人民币33689.17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内的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25××05号、259803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8)字第01000033号】在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1**号案件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本案目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楚清、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