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9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俊风男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陶俊风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谭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督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淼的银行存款2203.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阎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