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丁常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常钟,计恩发,计恩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00166-1号申请执行人丁常钟。被执行人计恩发。被执行人计恩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五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的银行存款130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肥东执字第00166-2号申请执行人丁常钟,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被执行人计恩发,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完小郢组。被执行人计恩高,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完小郢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五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计恩发、计恩高的银行存款130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崔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