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林昌诉被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昌,林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2行初47号原告郭林昌,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林州市长春。法定代表人王贵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锴,系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林昌诉被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林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林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林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