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小粮、何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小粮,何德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767号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邹小粮,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德梅,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小粮、何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小粮、何德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小粮、何德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8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卫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