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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