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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汤蔚、胡美琴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蔚,胡美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特75号申请人:汤蔚。被申请人:胡美琴。指定代理人:汤啸威。申请人汤蔚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胡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指定胡美琴的孙子汤啸威为其代理人。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叶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汤蔚、被申请人胡美琴的代理人汤啸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蔚称,申请人系胡美琴的独生女儿,胡美琴的丈夫汤学良已于2014年过世。现胡美琴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且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经嘉兴市第三医院(市荣军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住院治疗至今其病情未见好转。为便于更好的对被申请人进行监护和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管理,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美琴与申请人汤蔚系母女关系。胡美琴的配偶、父母均已过世,除汤蔚外无其他子女。现胡美琴因患老年性痴呆,丧失语言表达及书写能力,意识模糊,生活不能自理。以上事实胡美琴的近亲属予以认可,也与胡美琴所在社区的意见、医院诊断证明书、胡美琴主治医生姚靖的谈话笔录等相互印证。鉴于胡美琴目前状态已经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特征,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认定胡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胡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汤蔚为胡美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叶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雯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