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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克亮与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亮,张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270号原告:朱克亮。被告:张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亮诉被告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国成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