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克亮与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亮,张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270号原告:朱克亮。被告:张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克亮诉被告张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克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国成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周 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