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申字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艳妮等与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艳妮,郭帆帆,郭嘉睿,郭玉珍,高如云,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赵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字4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永固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爱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丰,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盈会(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审原告王艳妮(反诉被告)。原审原告郭帆帆(反诉被告)。法定代理人王艳妮,个人信息同前,系郭帆帆母亲。原审原告郭嘉睿(反诉被告)。法定代理人王艳妮,个人信息同前,系郭嘉睿母亲。原审原告郭玉珍(反诉被告)。原审原告高如云(反诉被告)。原审原告王艳妮、郭帆帆、郭嘉睿、郭玉珍、高如云诉被告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盈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咸秦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陕西永固公司申请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请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起诉工伤是要经过工伤认定的,但原告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赵盈会应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本案与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理结果矛盾。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永固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盈会与中十冶集团公司项目部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的《钢结构网架工程承包合同》,赵盈会代表陕西永固钢结构公司的在该项目施工中履行职务,赵盈会代表陕西永固钢结构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事故赔偿协议应视为该项目的管理职责,应由陕西永固钢结构公司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永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