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骆洪波与安江涛、张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洪波,安江涛,张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833号原告骆洪波,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被告安江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张明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原告骆洪波与被告安江涛、张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骆洪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骆洪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骆洪波承担。审 判 长 吕 品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成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