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文新与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新,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422号原告:杨文新,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家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新诉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文新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朱文涛审判员 龚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信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