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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孙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俊,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中牧饲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畜牧科技园区(韩场镇双柏村)。法定代表人孙烽。被执行人孙烽,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5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与案外人曾良美共同共有的位于高新区兴蓉南三巷7号39栋3单元2楼4号(面积36.0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与案外人曾良美共同共有的位于中和街道中和大道6号9栋-1-3楼15号(面积330.4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与案外人曾良美名下位于高新区兰天路58号1栋6层11号(权0584172,面积179.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四、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与案外人曾良美名下位于锦江区静安路1号401号(面积189.1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与案外人曾良美名下位于高新区蓝天路58号1栋负1层54号(面积16.19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孙烽名下位于武侯区武侯祠大街4号6栋1单元1楼1号(面积82.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