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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海进与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进,王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17号原告:王海进。被告:王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进与被告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