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海进与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进,王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217号原告:王海进。被告:王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进与被告王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