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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鲁坤峰与杨洋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坤峰,杨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坤峰,男。被执行人:杨洋才,男。申请执行人鲁坤峰与被执行人杨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鲁坤峰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20.00元,合计人民币48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且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6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