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福军、范词琴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刑终75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福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专文化,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3日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词琴,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被逮捕。辩护人陈士菊,北京盈科(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1867941。辩护人刘国珍,北京盈科(贵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421106.原审被告人梁礼媛,女,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出纳,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同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同月29日解除监视居住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犯贪污罪、被告人刘福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述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福军、范词琴以及原审被告人梁礼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西管委会)系贵阳市云岩区于1999年3月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单位(非法人),负责对云岩区市西路区域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综合管���。2002年5月,云岩区人民政府决定市西管委会移交给云岩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管理。刘福军于2003年3月起受聘在市西管委会工作,2008年11月7日起任办公室副主任。范词琴于2003年2月起受聘在市西管委会工作,一直从事会计工作。梁礼媛于1998年5月起受聘在市西管委会工作,一直从事出纳工作。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均与市西管委会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2008年,谢强被云岩区人民政府任命为云岩区市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同时兼任市西管委会主任,主持市西管委会工作。(一)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1、谢强(另案处理)在任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市西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于2009年9月,谢强向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交待,从收取的华龙香狮鞋城经营户租金中,拿出一部分租金不入帐,方便开支,并在不入帐的租金中每人每年分5万元。从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谢强调走期间,谢强与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在收取华龙香狮鞋城林娇、刘良兴等164户经营户租金150余万元不入帐,其中有61万余元被谢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四人共同私分,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各分得153000元。2、2012年8月,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三人商量,采取收华龙香狮鞋城经营户租金不入帐的方式进行私分,从2012年8月至2O13年11月,收取经营户陶坤兵、李娇、钟永明等25户租金256908元不入帐,其中209215元被三人平均私分。3、2012年11月,被告人范词琴、梁礼媛二人商量,采取在付市西小商品城C区摊位业主租金中重复支出的手段套取市西管委会资金进行私分。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范词琴、梁礼媛共计套取公款253424.60元,二人平均分赃。4、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福军收取经营户李元梅、张彪门面租金共计265723.50元未上交财务进行侵吞。5、2014年4月,贵州四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市西管委会专职消防队营房改造维修,结算时误算多算工程款8000元支付四丰建筑公司,被告人刘福军将该款从四丰建筑公司提回后与时任市西办事处副主任兼市西管委会主任的归莉杰(另案处理)平分。6、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福军收取华龙香狮鞋城壁摊经营户租金共计38000元未交财务,并与时任市西办事处副主任兼市西管理委员会主任的王荣(另案处理)私分,被告人刘福军分得10000元,王荣分得20000元,余款在市西办事处杨茂林处。(二)刘福军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福军在负责代表市西管委员会与华龙香狮鞋城经营户签订合同中,收受经营户方玲霞、陈纯文、刘云芽、龙世炉、张志兴五户经营户人民币98000元贿赂,除分给时任市西办事处副主任兼市西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张鸿富(另案处理)10000元外,被告人刘福军个人所得880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福军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赃220000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范词琴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赃220000元,2015年4月8日范词琴家属朱静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赃129450.63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梁礼媛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赃223000元。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梁礼媛的家属向我院退赃126440.63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受聘于市西管委会从事公务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福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刘福军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857215元,个人实际所得236738.33元;单独个人贪污金额为265723.50元;受贿总金额为98000元,个人实际所得88000元。被告人范词琴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1072639.60元,个人实际所得349450.63元;被告人梁礼媛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1072639.60元,个人实际所得349450.63元。被告人刘福军已退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词琴、梁礼媛已将个人所得赃款退清,悔罪表现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被告人范词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被告人梁礼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人刘福军贪污涉案赃款220000元,被告人范词琴涉案赃款349450.63元,被告人梁礼媛涉案赃款349450.63元,依法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五、被告人刘福军涉案未交的贪污赃款282461.83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六、被告人刘福军受贿涉案赃款9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礼媛服判,原审被告人刘福军以“受贿罪系其自首才发现,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范词琴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范词琴的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判决提出异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犯贪污罪、上诉人刘福军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决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本院审查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付松、杨盼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上诉人刘福军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对于上诉人刘福军提出“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刘福军因贪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刘福军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上诉人范词琴及其辩护人所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范词琴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1072639.60元,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上诉人范词琴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人范词琴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福军、范词琴、梁礼媛受聘于市西管委会从事公务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刘福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刘福军一��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上诉人刘福军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上诉人刘福军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857215元,个人实际所得236738.33元;单独个人贪污金额为265723.50元;受贿总金额为98000元,个人实际所得88000元。上诉人范词琴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1072639.60元,个人实际所得349450.63元;原审被告人梁礼媛参与共同贪污的金额为1072639.60元,个人实际所得349450.63元。上诉人刘福军已退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范词琴、原审被告人梁礼媛已将个人所得赃款退清,悔罪表现好,可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范词琴,原审被害人梁礼媛的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但根据上诉人刘福军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判。上诉人范词琴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刘福军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二、被告人范词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被告人梁礼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人刘福军贪污涉案赃款220000元,被告人范词琴涉案赃款349450.63元,被告人梁礼媛涉案赃款349450.63元,依法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五、被告人刘福军涉案未交的贪污赃款282461.83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云岩区市西大市场管委会;六、被告人刘福军受贿涉案赃款9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撤销贵州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刘福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福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15天,折抵刑期8天。即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峥嵘代理审判员 陆 燕代理审判员 戚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