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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516号原告:罗某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