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荣诚门窗销售有限公司、古振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荣诚门窗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催11号申请人亳州市荣诚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王楼行政村小农场自然村42号。法定代表人古振峰,董事长。申请人亳州市荣诚门窗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信银行泰州分行帐务中心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2385xxxx,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2日,出票人泰州九星冷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周翼电子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5月12日,汇票金额人民币69107.43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亳州市荣诚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