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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3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全显与史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显,史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马全显。被执行人史鹏飞。本院在执行马全显与史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史鹏飞的存款人民币19600元(冻结当日账户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史鹏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全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鹏飞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史鹏飞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全显发现被执行人史鹏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