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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金凤等30人与王春龙、李景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凤,王春龙,李景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27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金凤等30人。诉讼代表人刘金凤,女,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农民。诉讼代表人刘忠义,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农民。诉讼代表人孙亚芬,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龙,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文,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刘金凤等30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春龙、被上诉人李景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刘金凤等30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金凤等30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金凤等30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源审 判 员  赵 楠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