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郎勇、彭良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芬,郎勇,彭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芬,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郎勇,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彭良雄,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陈雪芬与郎勇、彭良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彭良雄银行存款49146.3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8522.5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1146.34元,未执结标的57376.22元。因此,权利人陈雪芬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3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