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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郎勇、彭良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芬,郎勇,彭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芬,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郎勇,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彭良雄,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陈雪芬与郎勇、彭良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彭良雄银行存款49146.3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8522.5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1146.34元,未执结标的57376.22元。因此,权利人陈雪芬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3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