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军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军民,苏德花,王维军,张茂磊,马丰增,宋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董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民,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苏德花,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维军,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茂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马丰增,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家亮,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民、苏德花、王维军、张茂磊、马丰增、宋家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