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红彬与王瑞军、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彬,王瑞军,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彬,农民。被执行人:王瑞军,农民。被执行人:王红梅,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王红彬与王瑞军、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瑞军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