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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大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大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432号原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大河坝街2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7500-7。法定代表人陶名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大均,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大均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6元,减半收取108.73元,由原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红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