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1563号原告:张某某,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新,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侯某某,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姜某某(系被告侯某某之女),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姜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