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永清、宋路怡等与艾天余、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清,宋路怡,宋湘怡,李吉昌,李光英,艾天余,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雷,郑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9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永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路怡。法定代理人宋永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宋湘怡,系死者李琴女儿。法定代理人宋永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吉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光英。被执行人艾天余。被执行人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天津路水木清华大厦二单元1506号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雷,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车城大道*号附*号。第三人郑云霞。本院在执行宋永清、宋路怡、宋湘怡、李吉昌、李光英与艾天余、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宋永清、宋路怡、宋湘怡、李吉昌、李光英向本院申请追加张雷、郑云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称,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3日,张雷、郑云霞为公司股东。张雷、郑云霞当日入资,当日抽逃注册资金。二股东企图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逃避债务。申请追加张雷、郑云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3年1月13日艾天余驾驶摩托车载李琴行至武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至李琴受伤。后李琴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引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艾天余赔偿宋永清等人344207元;十堰德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宋永清等人245374.45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永清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雷、郑云霞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现申请人申请追加张雷、郑云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永清、宋路怡、宋湘怡、李吉昌、李光英请求追加张雷、郑云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吕 杰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