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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