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来启与程君芳、张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启,程君芳,张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1731号原告张来启。委托代理人王军强,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君芳。被告张盼盼。原告张来启与被告程君芳、张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16900元,并按约定利率1.3%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君芳、张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程君芳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3分,借期一年。程君芳出具了借条一张。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君芳、张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来启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1.3%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8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