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忠与贾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贾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53号申请人执行人袁忠,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贾占峰,男,汉族,个体,1969年9月3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后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袁忠与被执行人贾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察后商初字第82号原告袁忠与被告贾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礼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