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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998号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112室。法定代表人:王荣起,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A幢第四层419室。法定代表人:肖智慧,总经理。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由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