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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妍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天津业盛投资中心,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经济联合大厦29层2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洋。被执行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横五道街安虹办事处11委5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59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占杰,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657号裁决,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一十万五千八百二十二元零九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应承担的给李妍造成的损失的相应银行存款(损失的计算,其中二百一十万元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的标准计算,三十三万六千元收益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霞、王占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闫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