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宗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李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南端。组织机构代码:26459798-X。法定代表人周永恒,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宗林,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林债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