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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后强与被告盛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强,盛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280号原告李后强,男,汉族,198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森,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宪军,男,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后强与被告盛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后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后强撤回对被告盛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子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