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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宏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宏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722号罪犯张宏进,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本院于1995年7月11日作出(1995)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5年11月18日以(1995)苏刑终字第434号刑事判决,将其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5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6日以(1998)苏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0年11月10日以(2000)苏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张宏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宏进假释的建议。罪犯张宏进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宏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