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顺华与杨国强,南充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华,任应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17号之一原告:袁顺华,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任应波,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袁顺华与被告任应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袁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袁顺华负担。审判长 杨文华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秀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