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磊、马艳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黄磊,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飞天信用社)被执行人黄磊被执行人马艳红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磊、马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兰恒公证内字第37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磊、马艳红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磊、马艳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人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字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