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关于张连华与庞永江、吴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华。被申请执行人:庞永江。被申请执行人:吴凤杰。申请执行人张连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庞永江、吴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永江、吴凤杰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