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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拴海与刘俊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海,刘俊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058号原告王拴海,男,生于1945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太沃。被告刘俊强,男,生于1966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海诉被告刘俊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拴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俊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拴海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拴海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