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拴海与刘俊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海,刘俊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058号原告王拴海,男,生于1945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太沃。被告刘俊强,男,生于1966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海诉被告刘俊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拴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俊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拴海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拴海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