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伟执行兰福旺、林宝英、李强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兰福旺,林宝英,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兰福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林宝英,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强现有皖XX号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的皖XX号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茹 来源: